
公告日期:2025-08-20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强化风险控制,防范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
第五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六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第七条 公司应致力于发展主营业务。风险投资必须与公司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 公司从事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审议后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投资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四章 风险投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第十二条 董事长负责管理公司风险投资的运作,公司董事长或总裁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负责签署与公司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等。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长领导下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为董事会决策提供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中心在财务总监领导下负责风险投资资金的筹集、使用,以及保证金的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在审计委员会领导下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管。
第五章 风险投资项目的决策流程
第十六条 在风险投资项目实施前,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或有潜在的限制、公司能否获取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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