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
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各子(分)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
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对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
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财务报告披露的相
关规定,建立健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避免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第七条 公司在年报编制前,组织相关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
规及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各单位在为编制年报提供材料时,均由各单位负
责人、责任人签字后提供,以便于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时,公司及时进行追究与处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
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规章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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