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规范运作,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已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四)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或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
职后三个月内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三条执行。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
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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