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19 22:40:18 股吧网页版
雅化集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0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
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作为第一大股东的参股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
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按本制度执
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
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
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并具备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章 被担保对象的审查与要求

第八条 担保对象范围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第一大股东的参股公司之间可以提供担保,除此之外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在审议批准提供担保之前,应
掌握被担保公司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论证。

第十条 担保办理人员和部门应根据申请担保公司提供的基
本资料,对其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
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
措施,必须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经审计委员会出具评估意见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达到下列标准的对外担保行为还须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已按相关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批权限

(一)除本制度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外,其他的对外担保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二)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