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或“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降低汇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等合规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业务、掉期业务、互换业务、外汇期货、外汇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统称为“集团及下属各公司”,单指下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时称“集团下属各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四条 集团下属各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上市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同样适用本制度。集团下属各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集团进行统一管理,各公司按集团批准的方案实施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并由集团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本准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境内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外汇收支的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存款或外币付款、存款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应当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银行授信额度,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条 集团董事会是集团及下属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集团董事会审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后,由授权部门或相关领导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授权范围内负责
签署相关文件。
第四章 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职责分工
(一)集团财务中心是集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方案制定、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管理等工作,并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按授权渠道进行汇报和处理。各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实施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合同签订,交易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防范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二)审计监察部负责定期审查和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及制度执行情况等,对存在的风险或操作管理问题提出管控方案和处罚意见。
(三)采购及销售相关归口管理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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