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和《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及衍
生品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和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上述信息,并在第一时间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原则:在董事会统一领导下,按照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对外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保证披露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未披露信息。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
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投资者说明会、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
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编制和公告。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和公告。
第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
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收购方、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4、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6、董事会报告;
7、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8、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9、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4、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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