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6-30 20:25:36 股吧网页版
*ST辉丰: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1


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2025〕苏涤证券字第 02 号
致: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指派孙俐律师、潘春香律师出席了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4.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5.本次股东会的参会股东登记文件和凭证资料;

6.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如下意见: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6 月 14 日在《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星期一)14:00 在上海市嘉定区新
培路 51号焦点梦想园 A 座三层公司会议室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系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络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3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30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

1.截至 2025 年 6 月 2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67 人,代表股份 522,782,51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4.676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85,865,39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2.228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6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6,917,1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88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62 人,代表股份 87,845,02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826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50……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