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6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5年9月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3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内部执行程序......6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6
第五章 罚 则......8
第六章 附 则......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推动中小企业板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
议。
第四条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及本制度第三条的规定。
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六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
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为持股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
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内部执行程序
第九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部、董秘办共同负责做好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并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并提交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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