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9-05 21:11:09 股吧网页版
恒基达鑫:理财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06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业务管理制度

2025年9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理财业务原则及审批权限......3
第三章 理财业务职能部门和具体程序......6
第四章 附则...... 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理财业务”是指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增加公司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金通过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强、稳健型(R2)的银行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券商理财产品及专业理财机构管理的理财产品进行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理财业务不包括投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中明确的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不投资以股票及衍生品为主要投向的委托理财产品。

第二章 理财业务原则及审批权限

第三条 公司从事理财业务的原则为:

(一)理财业务交易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其使用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需求,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同时遵循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二)公司应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账户开展理财业务;

(三)公司进行投资理财时,应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
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
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
法律责任等。

第四条 公司进行理财业务,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具有决
策权限,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如同时符合董事会及股东会决策权限的,
则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对公司的理财业务做出决策。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
当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等的要求发表意见。

(一)股东会权限:

1、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2、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
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二)董事会权限:

1、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2、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三)董事长权限:

1、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2、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百分之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十万元。

(四)总经理权限:

1、交易的成交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五百万元;

2、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

本条款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已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原则上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应当为商业银行、券商等专业理财机构,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且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券商等专业理财机构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理财业务,视同公司行为,应遵循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三章 理财业务职能部门和具体程序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为理财业务的归口负责部门。

财务部负责根据公司的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适时提出理财建议和计划,并对理财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按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所规定权限送审。财务部同时负……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