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1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经2025年7月10日召开的六届二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促进公司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监察部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共同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基本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遵循企业的发展战略;
(三)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四)确保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
(五)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条 审计监察部具有独立性,在工作中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公司及各内部机构应当配合审计监察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监察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监察部,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与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审计监察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审计监察部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和相关技术人员。审计监察部负责人必须专职,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财务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审计监察部负责人。
第八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下,也不得与财务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
审计人员。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与所审计事项有牵连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事项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勤奋工作,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规划、财务计划、会计报表或者其他相关资料应当按照审计监察部的要求及时提供给审计人员,保证其充分掌握所需要的信息。审计人员对于接触到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三条 审计监察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 审计监察部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监察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监察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监察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监察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监察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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