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1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已经 2025 年 7 月 10 日召开的公司六届二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管
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公司对外投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对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
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效益促进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收益性和安全性,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作价出
资,进行设立、并购企业(具体包括新设、参股、并购、重组、股权置换、股份增持或减持等)、股权投资、委托管理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进行的各项投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中的公司资产是指本公司拥有及控制的、能够以货币计量的并且能
够产生效益的经济资源,包括由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等构成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五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经营宗旨;
(二)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促进股东价值最大化;
(三)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
(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七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
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裁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分别根据《公司
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裁工作细则》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九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
策提供建议。
第十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寻找、收集对外投资的信息和相关建议,对拟投资的
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投资风险及投资后对公司的影响等到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提出项目建议书。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和各下属公司可以提出书面的对外投资建议或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总裁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
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总裁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公司可建立项目实施小组的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进和考核。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中心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投
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 公司重大投资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本制度第四章和公司其他管理制度中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颁布的有关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进行,经营管理层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会的授权。
第十六条 公司经过慎重考虑后,仍决定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和衍生品交易的,
应当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第十七条 对外投资管理权限:
(一)公司股东会可以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宏观调控及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决定公司一切对外投资及其处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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