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1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经 2025 年 7 月 10 日召开的六届二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效率和科学
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对公司经理机构及相关人员(包括总裁、副总裁和财务负责人)的
职责权限、主要管理职能及工作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三条 经理机构人员履行职权除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经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经理机构设总裁 1 名,副总裁若干名,财务负责人 1 名。
第五条 公司经理机构的人员变动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公司经理机构人员应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应
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并负有下述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经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理人员的近亲属,经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经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七条 经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三章 经理人员职责权限
第一节 总裁职权范围
第八条 公司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裁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 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总裁的职权范围为: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公司行政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与规范;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规范公司内部印章、文件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管理等管理行为;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总裁拟订有关职工工资体系、福利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规章制度时,应当事先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十二条 总裁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总裁指定一名副总裁代行职权;总裁不能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副总裁代行其职权的,公司董事会可以指定一名副总裁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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