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1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已经2025年7月10日召开的公司六届二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2025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关联人、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1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与决策......2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3
第五章 附则......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和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开、公平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的利益。
第二章 关联人、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 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四条和第五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
(二)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八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1.1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 销售产品、商品;
(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 存贷款业务;
(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九)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条 关联交易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 符合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的利益;
(二)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三) 关联方若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四) 与关联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专业评估师。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与决策
第十二条 股东会的审批权限: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由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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