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5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2025年制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推动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四条 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第六条 权责清晰原则。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七条 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如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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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八条 诚信守法原则。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资产范围
第九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 包括库存商品和其他有形资产等)或其他物资。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十条 公司对外的捐赠支出,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企业一般可以按照以下类型进行对外捐赠,具体类型包括: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企业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一条 公司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 按账面净值)捐赠,相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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