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5
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连)交易决策管理制度(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和信息披露,确保公司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与《深交所上市规则合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和信息披露。公司从事与本制度相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制度。
本制度中如无特别说明,提及“关联交易”时既包括《深交所上市规则》项下的“关联交易”,也包括《香港上市规则》项下“关连交易”;提及“关联人”时既包括《深交所上市规则》项下的“关联人”,也包括《香港上市规则》项下“关连人士”。
第三条 公司对关联交易实行分类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交所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认定关联人范围,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信息披露等程序。
第四条 公司实施和处理关联交易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回避原则;
(四)依据客观判断的原则;
(五)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人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深交所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以及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连人士。
第六条 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七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六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九条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除其所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公司的关连人士通常包括以下各方:
(一)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非重大附属公司除外)的董事、监事(如有)、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即有权在公司股东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 10%或以上投票权人士);
(二)过去 12 个月曾任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非重大附属公司除外)董事的人士(与本条第(一)项中的人士并称“基本关连人士”);
(三)任何基本关连人士的联系人,包括:
1、在基本关连人士为个人的情况下:
(1)其配偶;其本人(或其配偶)未满 18 岁的(亲生或领养)子女或继子女(各称“直系家属”);
(2)以其本人或其直系家属为受益人(或如属全权信托,以其所知是全权托管的对象)的任何信托中,具有受托人身份的受托人(该信托不包括为广泛的参与者而成立的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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