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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4 17:59:22 股吧网页版
大金重工: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6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5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两名以上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选票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选票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数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按照应选任的人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均可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四)董事会在股东会上必须将董事候选人以单独的提案提请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八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持有的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应选的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应选的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前,提醒参会股东认真计算核对其该次累积选票数。股东如有疑问,应立即咨询股东会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累积投票方式如下:

(一)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选票上注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选票数;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三)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该轮所有选票无效;

(四)若所投的候选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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