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5
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当将经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同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前款的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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