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5
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保护公司财产安全,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三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应参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认真监督管理、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包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责任,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
本制度所称单项,是指单笔担保资产金额或者为某一公司累计担保金额。
本制度所指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投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子公司:
(一)绝对控股,即公司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超过 50%。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其财务报表应合并到公司的财务报表之中。
(二)相对控股,即公司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超过 30%(含 30%)但低于 50%(含 50%)。但公司为该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对该子公司具有控制性的影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其财务报表应合并到公司的财务报表之中。
(三)控制性影响,即公司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低于 30%,但公司派出的董事人数占该公司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实际控制其经营与决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其财务报表也应合并到公司的财务报表之中。
第二章 担保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安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下属部门不得自行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七条 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步审查所有被担保对象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及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三章 担保应履行的程序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的对外担保总额累计计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十条 公司章程中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核实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 已被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其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 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 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 经营稳健,管理规范,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七) 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二条 被担保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 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 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三) 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 本项担保的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 本项担保的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六)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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