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对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 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 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要求披 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 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本制度所称信息 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 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在第一时间内,报送证券交易所,经证券 交易所审核后,通过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件”包括: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露和非直通披露两种方式。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技术平台(以下简称深圳证券交易所技术平台)及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等为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监管。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4、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制度所称信息知情人是指:
1、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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