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该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管理行为。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使公司与广大投资者依法建立良性互动关系。
第五条 除非经过培训并得到明确授权,否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的发言不代表公司。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1、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2、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
3、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4、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5、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1、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2、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紧急处理;
3、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坚持公平;
4、诚实信用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5、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2、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3、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4、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5、企业文化建设;
6、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年度报告说明会、股东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等。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充分利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不得在非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或其他场所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