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9 16:13:08 股吧网页版
ST雪发: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管理,有效防范公司的经营风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以规避公司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从事买进或卖出交易所期货合约,实现抵消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价格风险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不得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及子公司可以进行以规避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二)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只能在场内市场进行,不得在场外市场进行;

(三)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本公司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

(四)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货持仓时间应当综合考虑现货交易数量及时间段、现货库存量及市场价格等因素来合理设置;

(五)公司或子公司应当以各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六)公司及子公司应当具有与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
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为保障套期保值业务有效进行,公司及子公司应成立“套期保值工作组”,负责管理套期保值业务。工作组组长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业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风险控制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工作组组长负责统筹套期保值业务,对异常业务听取风险控制部门负责人评估后,进行处置判断。

第六条 业务部门期货操作人员应具备专业期货职业素养,定期参加专业技能培训。或者聘请具备丰富期货操作经验的专业机构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
第七条 风险控制部门对日常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管,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操作,对风险较大套期保值业务及时向组长汇报。

第三章 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为:

(一)公司及子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由业务部门、财务部门、风险控制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分析,由风险控制部门整理汇总期货保值原则。

(二)公司及子公司应制定全年套期保值计划,对品种、数量、保证金的收取比例等进行阐述,由公司套期保值工作组审核,并经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后实施。

(三)公司及子公司业务部门在签署采购和销售合同后,应结合合同的需求及业务的情况,及时按照量化风控管理要求进行期货保值操作。

(四)公司及子公司业务部门应及时与财务部门沟通下一交易日保值计划,以便财务部门根据预算计划及时安排套期保值所需资金,期货市场价格有较大变动的时候及时补充保证金以保护保值头寸。

(五)公司及子公司业务根据所签订的合同,需严格按照合同签订结算方式进行操作,在合同规定点价时间内完成点价工作,如因特殊原因,按其他方式进
行结算或其他套保操作,需提前向套期保值工作组报备审批;

第九条 每日交易结束后,公司及子公司风险控制部门应及时将当日成交明细、结算情况及期货经纪公司的账单传递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对当日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条 风险控制部门每日核查交易是否符合套期保值计划,若不符合,须立即向套期保值工作组组长报告。

第十一条 期货套期保值方案的结束方式:

(一)平掉期货头寸;

(二)进行实物交割。

第十二条 期货套期保值的期货头寸进行实物交割,公司及子公司业务部门需通知财务部门、风险控制部门等相关部门,提前做好实物交割的准备工作。
(一)相关部门应在实物交割的期货头寸进入交割月份前通知财务部门准备交割的全额货款;相关部门应在实物交割的期货头寸进入交割月份前将产品送到交割库。

(二)财务部门应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