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变动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雪松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客观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 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不得从事以本公 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 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持有及申报要求
第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深登记”)申报数据的真实、准 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
深登记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1、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2、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 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3、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 日内;
4、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5、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深登记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如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 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 深交所和中深登记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深登记
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深登记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 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
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深登记,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或中深登记的要求,对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将本 人及其配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 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其深交所各项规则的,或者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在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深登记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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