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进一步强化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和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切实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以下简称“证券相关法规及规定”)及《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雪松发展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特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并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关于内幕信息管理的其他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情况进行监督。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其他储存介质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等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
作。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产生及流转的程序应比照本制度规定进行操作,严格执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负责制,列入相关制度由专人负责登记及档案管理,做好督促及各项备案登记事务。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并经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正式公开。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和《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确定,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四)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五)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七)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八)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九)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及该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相关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