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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5 19:20:26 股吧网页版
润邦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担保法》《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调查

第八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公司财务部门应要求被担保方提供经营、财务、资信等基本资料,并审核验证下列内容的真实性:

(一)单位营业执照和章程;

(二)单位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

(三)单位资信状况与信誉;

(四)与担保有关的合同、协议;

(六)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被担保方下列材料: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包括原因、用途、风险、金额、期限、方式、债权人名称等;

(二)被担保方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三)当期担保合同或协议的重要条款;

(四)以前历次担保情况,包括公司为其担保的累计金额及合同文本;

(五)反担保文件(如适用)

(六)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公司董事、总裁、其他管理人员、以及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公司财务部门和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一条 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通过被担保对象的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偿债能力、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必要时公司财务部门会同法务部门或聘请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审计。

第三章 担保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担保事项进行评审,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和担保申请后,方可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五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

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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