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权,健全公司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保障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紧密结合,同时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竞争力原则:公司提供的薪酬与市场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相比有竞争力;
2、按岗位确定薪酬原则:公司内部各岗位薪酬体现各岗位对公司的价值,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3、与绩效挂钩的原则;
4、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5、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高管人员进行考核并确定薪酬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报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
第七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提出建议;制定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负责审查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由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薪酬的审议确认,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九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基本年薪与年终绩效考核相结合的薪酬制度。基本年薪是年度的基本报酬,绩效年薪主要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即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绩效年薪的兑现水平。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季度发放。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等)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工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报酬。其薪酬标准的制定应综合考虑岗位履职的基本报酬以及在经营期间为公司创造价值而获得的激励性薪酬。
第十二条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以其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应管理职
务领取薪酬,不重复领取董事薪酬。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激励需要,可以通过限制性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对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核心员工实施中长期激励。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工资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均为税前金额,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自愿放弃享受或领取津贴的,公司有权自次月起停止向其发放相关津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予发放绩效年薪或津贴:
1、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八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九条 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可以不定期地调整薪酬标准。可能的影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一)内部因素:公司经营情况、薪酬考核方式调整、组织架构及职位职责的调整等;
(二)外部因素:行业政策、市场环境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变化、因不可抗力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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