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4
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行为,保护公司、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反之亦然。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六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
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
监局。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网站、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条件的报刊和公司网站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网站、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条件的报刊和公司网站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 公司发行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
“A 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公司发行的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外资股(以下简称“H 股”)信息披露文件,除《香港上市规则》另有指明外,应当采用中英文文本。除文义另有所指外,就向 A 股股东发出的公告或按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须于中国境内发出的公告而言,是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就向 H 股股东发出的公告或按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须于香港发出的公告而言,该公告必须按《香港上市规则》相关要求在公司网站、香港联交所网站及《香港上市规则》不时规定的其他网站(如适用)刊登。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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