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4
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的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常设监督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
第二章 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由三人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具备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对审计委员会会计或财务专业人士的资格要求的人士。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执行董事,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委员会设立委员会主任(召集人)一人,委员会主任由独立董事担任,且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由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现时负责审计公司账目的外部审计机构的前任合伙人在以下日期(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计两年内,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的成员:
1. 其终止成为该外部审计机构合伙人的日期;
2. 其不再享有外部审计机构财务利益的日期。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备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2. 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3. 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财务及经营方面的问题,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五条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聘任,每届任期与董事会相同。在任期届满前,
可提出辞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本细则或适用法律、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会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会委员资格,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六条 公司设有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委员会的职权和义务
第七条 委员会的职责是:
1. 与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的关系:
(1) 向董事会提议聘请、续聘及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就外部审计机构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向董事会提供建议,及处理任何有关该审计机构辞职或辞退该审计机构的问题;
(2) 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部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审计机构讨论审计性质、范畴及有关汇报责任;
(3) 就聘用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而言,“外部审计机构”包括与负责审计的公司处于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于该负责审计的公司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审计委员会应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2. 监督内部审计
(1)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2) 担任公司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主要代表,负责监察二者之间的关系,负责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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