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4
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职责,
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常设议事机构,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研究、草拟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并进行考核,为董事会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和方案。
第二章 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候选人由董
事长、二分之一的独立董事、三分之一的董事提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设委员会主任一人,委员会主任由独立董事担任,由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产生。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薪酬与考核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五条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聘任,每届任期与董事会相同。在任期届满
前,可提出辞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会委员资格。
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委员会的职权和义务
第六条 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研究、审查、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计划、政策或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决策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对于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结果未达要求或因出现重大失误,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的责任,制定相应扣减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方案。对因预发薪酬等原因导致结算薪酬小于 0 的对象,制定追索扣回方案,要求被追索扣回的对象在公司作出追索扣回决定后将剩余需要扣回的薪酬主动交还公司;
(二)负责制定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组织评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和绩效考评;
(三)因应董事会所订企业方针及目标而检讨及批准管理层的薪酬建议;
(四)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全体薪酬政策及架构,及就设立正规而具透明度的程序制订薪酬政策;
2、个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包括非金钱利益、退休金权利及赔偿金额(包括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的赔偿));
3、非执行董事的薪酬;
4、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五)考虑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须付出的时间及职责以及集团内其他职位的雇用条件;
(六)检讨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其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而须支付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赔偿亦须公平合理,不致过多;
(七)检讨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的赔偿安排,以确保该等安排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有关赔偿亦须合理适当;
(八)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不得参与厘定其本身的薪酬;
(九)审阅及/或批准《香港上市规则》第十七章所述有关股份计划的事宜;及
(十)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