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4
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
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了债务人进行资金融通或商
品流通,而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
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等。
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办理对外担保业务的行为规范,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子
公司。
第五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相互提供担保。第六条 公司作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会议决议。
第七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
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其他对外担
保。
第八条 公司为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有权视情况要求其它投资方按投资比例
提供相应的反担保,以防范风险。
第二章 担保的批准及信息披露
第九条 需公司提供担保的被担保人必须向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将担保项目的相
关资料及需担保的额度等报送公司财务部。公司财务部对被担保人报送
的担保申请进行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经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于事前申请并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按照其各自的权限
审议批准,形式要件为董事会或股东会书面决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
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
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一条 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担保决定前,与担保相关的部门及责任人
不得签字或盖章确认担保合同或合同的担保条款。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查讨论后,由与会董事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是否同意提
供担保,表决时利害关系人应当回避。董事会原始记录中要有明确的表
决情况记录。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
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如非关联董事成员不足三
人的,则该项对外担保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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