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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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1217号
致: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环传动”或“公司”)的委托,就双环传动实施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与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实,根据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财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的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双环传动已向本所律师作出承诺,保证已全面地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书面证明,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并且,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而编制的相关文件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查阅了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文件和资料,现就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经查验,双环传动系于 2006 年 6 月 19 日由浙江双环传动机械有限公司整体
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124 号核准、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
(深证上〔2010〕292 号)同意,公司股票于 2010 年 9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为“双环传动”,股票代码为“002472”。
双环传动现持有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779370442Q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853,480,732 元1,法定代表人为吴长鸿,注册地址为浙江省玉环市机电产业功能区盛园路 1 号。根据公司提供
的股本结构表,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股本总额为 8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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