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25-070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修订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超控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为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维护投资者利益,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 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处分的情况
(一) 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情况
2021 年 11 月 22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
《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102021008 号),因公司涉嫌构成信息披露违法
违规,证监会决定立案。2022 年 6 月 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以
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 号)。
1、处罚决定内容
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如下:
(1) 中超控股未依法披露控制权转让进展情况
2017 年 10 月 10 日,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集团”)
与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鑫腾华”)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中超集团以协议转让方式向深圳鑫腾华转让其持有的中超控股股票3.6772 亿股,占签署协议时公司总股本的 29%,交易总价合计约 19.08 亿元。2017年 12 月 14 日,中超控股发布《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完成过户手续的公告》,披露中超集团转让给深圳鑫腾华的 2.536 亿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20%)已于 12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
过户登记手续。至此,深圳鑫腾华成为中超控股第一大股东;中超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约 2.166 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7.08%),成为中超控股第二大股东。
2018 年 8 月,因深圳鑫腾华未按期支付第一次交割股份的股份转让款,中
超集团以书面形式向中超控股董事会、时任董事会秘书黄润楷、董事会办公室发出了四份《告知函》,告知公司深圳鑫腾华已构成实质性违约,中超集团决定终止协议,第二次标的股份不再继续交割,并已向深圳鑫腾华、黄锦光发出解除协议的通知,已交割的 20%股份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要求中超控股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因深圳鑫腾华违约导致中超集团决定解除协议,双方的控制权转让事项已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对投资者的投资判断具有重大影响,中超控股应在 2018 年 8月 9 日首次收到中超集团《告知函》后两个交易日公告以上情况,但中超控股延
迟至 2018 年 9 月 28 日予以披露,构成披露不及时情形;同时,中超控股在 2018
年 8 月 14 日的临时公告中未如实披露双方的纠纷和公司控制权转让的真实进展情况,构成虚假记载情形。
(2) 中超控股未依法及时披露重大诉讼情况
2018 年 7 月至 8 月,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黄锦光以中超控股名义为其
本人、关联方以及其他相关方的多笔债务提供担保。2018 年 9 月至 12 月,中超
控股因前述黄锦光对外担保事项,陆续收到揭阳市镛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伟
利、林宏勇等 6 名原告向法院提起的 28 起民事诉讼,涉案金额总计 60,948.31
万元,占中超控股 2017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21.28%。2019 年 2 月 28 日,中超
控股发布《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统一披露了以上诉讼。根据相关规定,发生上述重大诉讼(包括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应当及时披露,但中超控股未依法予以披露。
2018 年 12 月 5 日,中超控股收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
深圳鑫腾华诉公司要求撤销中超控股于 2018 年 10 月 17 日作出的《2018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018 年 12 月 25 日,中超控股发布《关于重大诉讼的
公告》,披露了该诉讼。该重大诉讼与中超控股控制权转让纠纷事项密切相关,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具有重大影响,应当在收到诉状后两个交易日安排公告,但中超控股未依法予以披露。
(3) 中超控股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在中超控股时任实际控制人黄锦光的组织、指使下,其实际控制的企业与中
超控股签订的采购合同没有真实交易背景,并借助该虚假采购合同开展商业保理业务,融出资金供原实际控制人黄锦光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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