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5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使公司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充分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出现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报告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报告,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各分公司、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二)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内部其他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
(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其他人员。
如果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义务人的,则最先知道或者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和信息披露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工作及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参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在知悉、筹划或发生本制度涉及的重大信息事项时,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和报告,并按照董事会秘书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本单位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分公司及参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悉公司各单位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本制度所涉及的重大信息时,应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七条 当选为参控股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推荐派出的其他公司人员,有义务督促参控股公司及时报送涉及其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士变动等方面的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各单位应积极做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积极 支持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报告内容和范围
第九条 各单位在筹划或发生下述交易行为时,应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五)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六)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七)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八)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一)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各单位在筹划或发生下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应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第九条规定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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