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5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力度,增强定期报告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定期报告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是指第二条所列人员在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工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按相关程序审批,未勤勉尽责以及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报出的定期报告信息中出现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
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定期报告审计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存在
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和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等,使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遗漏或重大差错或重大会计差错;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发布的有关定期报告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遗漏或重大差错;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及公司其他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对应披露的信息没有严格审核、 充分沟通、及时汇报,使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遗漏或重大差错;
(四)未按照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负有提供定期报告所需信息义务的部门和人员,提供数据信息存在重大遗漏、失实、歧义等,造成公司定期报告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的;
(六)业绩预告与定期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七)其他个人责任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遗漏或重大差错;
(八)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利与义务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全面负责公司定期报告编制的组织
工作和披露工作,具体做好定期报告的预约、编制的总体进度安排、报告内容的分工、编制过程中的总体协调、报告的统稿、报告的形式审查以及向证券交易所的报送、披露工作,并对其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财务部门在财务总监的领导下统一组织编制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及与财务数据相关的内容,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定期报告编制涉及到的公司业务部门及有关人员,应当按照分工及总体进度安排编制定期报告的分部报告、提供满足要求的基础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以及公司各子公司应公司要
求提供与定期报告有关的资料和数据的,应当对其所报送资料和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九条 一般情况下定期报告资料和相关分部报告的内部传递采取电子形式,特
殊情况下或者有特别要求的可以以纸质方式传递。公司业务部门或第七、八条所涉及单位递交的纸质版基础资料和分部报告须经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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