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5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确保内部控制持续有效实施,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对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含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及经营管理等事项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日常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当不少于三人。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由董事会任免。
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部门(个人)应全面、准确、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职责和要求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提交内审工作报告;
(五)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五)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和当年内部审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