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在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为规范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及外部使用人使用本公司信息的相关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设的各职能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尚未以合法方式公开的、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业绩预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本制度所指“尚未以合法方式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告。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统一管理部门。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上述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正式公开披露以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网站、公司内部刊物、投资者调研活动、业绩座谈会等方式。
第六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财务数据等资料,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七条 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流程如下:
(一)公司相关部门按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财务负责人(如涉及到财务信息)逐级审批后,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对外报送信息经办人、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财务负责人(如涉及到财务信息)对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的合法性负责。
(二)公司应将未披露而需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保密提示函详见附件二),并要求外部单位相关人员签署回执(回执详见附件三),回执中应列明使用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三)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回执》复印件留本部门存档,原件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备查,董事会办公室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有关经办人员应督促外部单位和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九条 如公司内部单位或人员违反本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如相关单位或人员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的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包括本公司受到证券监管等部门行政或经济处罚的,本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相关单位或人员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本公司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如因外部单位或个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公司应在获得该信息后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等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存在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一: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报送信息单位及部门
接收信息单位及部门
报送时间
报送依据
对外报送信息内容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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