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和规定,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
(二)公司独立董事;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配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开展工作的委员会工作支撑机构、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各类培训。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责。
审计委员会委员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六条 公司应建立审计委员会、管理层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年报审计沟通机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年报沟通协调部门,负责安排审计委员会、管理层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会议的组织、记录、档案保管和日常联络,并为审计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公司财务中心为公司年报沟通牵头部门,负责向审计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沟通会议所需的生产经营信息、财务资料和其他信息,积极参与三方沟通工作。
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七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在年报工作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公司有关部门应给予充分重视,及时落实和整改。审计委员会工作支撑机构应跟踪落实和整改的情况,并向审计委员会做专项汇报,落实和整改情况应书面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节 工作方式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要求公司管理层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九条 公司管理层应配合审计委员会做好年报相关工作,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
第十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和实际情况,与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时间。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确定审计时间后,应及时通知财务负责人,公司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提供审计委员会初步审核,审计委员会应出具书面意见。
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审计委员会应当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并评估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能力、独立性、及时性,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审计委员会至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最终审核意见前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并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年度报告进行审议,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关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进程,不定期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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