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依据《公司章程》、《上市
规则》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和履行职责,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行使相应的职权,履行相应的职责,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报酬和支付方式由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提出,董事
会决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管理、股权事务、秘
书等工作三年以上;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一定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
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具备较强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第七条 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
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下列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二) 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 最近三年受到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四)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六) 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范围及义务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
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
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
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
员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
字;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促使董事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未公开
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办理公告;
(五)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相关监管
机构所有问询;
(六) 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和
董事会印章,保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记录;
(七) 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相关
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八) 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
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
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九)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行使职责时,可调用公司有关部门的力量协助完成工
作。
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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