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公司”)对外投资管理,保障公司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维护公司整体形象和投资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
下简称“子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本公司及子公司在组织资
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本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 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必须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
(三) 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
第五条 本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计划分为固定资产投资、风险性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
三大类:
(一) 固定资产投资,包括新建固定资产项目、固定资产改扩建项目、固
定资产的购置等。
(二) 风险性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的投资,包括证券投资、
房地产投资、矿业权投资、信托产品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投资行为。
1. 公司进行风险性投资,应确定其可行性。经论证投资必要且可行
后,按照公司发布的投资管理规定,依据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2. 各公司应于期末对风险性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
合理地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
跌价准备。
(三) 长期股权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
的股权投资。
1. 公司及子公司独立出资经营项目;
2. 公司及子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成立合资或开发
项目;
3. 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合作公司;
4. 公司进行长期股权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
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
应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5. 公司投资后,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
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其余情况采取成本法进行核算,并按具体情
况计提减值准备。
(四) 投资权限(不含风险投资)
1. 风险投资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进行金
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除证券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还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以各类风险投资的发生额总和作为计算
标准,并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
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商业银行、小
额贷款公司、信用合作社、担保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
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投资金额在人民币1
亿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参照本制度关于风险投资的一
般规定执行。
2. 非风险投资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低于10%的,
由总经理审批;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10%以上低于30%的,由董事会审批;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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