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侵占公司利益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28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也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2、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代其偿还债务,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其使用,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或者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非经营性占用行为。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应当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
股东。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占用或者支配。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2、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3、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5、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九条 公司应加强和规范关联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风险,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三章 职责和措施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副组长,成员由审计委员会、财务中心、董事会办公室和审计中心人员组成,该小组为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三条 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公司财务流程的控制,公司财务中心每季度应对公司及子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进行检查,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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