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正大 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 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 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 资助: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 二个月内。
第五条 公司禁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一)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二)募集资金不得用于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三)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 当遵循公平、平等、自愿的原则。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 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 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 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 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和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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