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退休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任期届满,除
非经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
然终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聘任,在改选或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五条 非独立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非独立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任原因,公司收到书面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
独立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独立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任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任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辞任有关情况。
第六条 除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情形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
书面辞任报告,自董事会收到辞任报告时生效。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八条 公司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公告,应当在公告中说明离任时
间、离任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离任事项对公司影响等情况。
第九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确
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 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
效。职工代表董事的解任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进行,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董事会可在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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