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董事会决策机制,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
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对公司关联方的确认,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审核和备案,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
事规则等规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
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关联人、关联交易根据《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范围确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
员会委员的罢免,由提名委员会提议,并由董事会决定。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按时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投票
权;
(二) 提出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 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所需
的报告、文件和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 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
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
履行职责;
(五) 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 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主席由董事长提名,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审计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主席委员不能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席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席职责。
审计委员会主席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二) 提议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三) 审定、签署审计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 督促、领导审计委员会工作,检查审计委员会的决议和建议的执行
情况;
(五) 代表审计委员会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六) 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六至第八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届委员会其他委员的任期结束。
因委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规定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拟辞职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任、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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