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
准确和完整。
第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披露的日常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执行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和知情人报备工作。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公司对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和有关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授权或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
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涉及对外报道、传送的各式文件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经董事长签发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
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并经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财务业绩、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及其修正;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五)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六)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七)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九)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一)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二)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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