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公司总经理的职权、职责,规范总经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
第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日常生产
经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四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 拟订公司全资子公司改制、分立、重组、解散方案;
(五) 拟订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 拟订公司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七)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
(九)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
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十一) 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
解聘;
(十二) 发生紧急情况时,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三) 决定/拟订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设置分支机构的方案;
(十四) 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决定公司的资产和权益的处置事项(包
括资产的抵押、质押、资金拆借、委托管理、资产购买、租赁、 出
售和许可使用等);
(十五) 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审批公司财务支出款项。根据董事会决定
对公司大额款项的调度与财务负责人实行联签制;
(十六) 协助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各专业委员会工作;
(十七)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总经理可行使以下资金、资产的运用及签订重大合同单笔金额的
权限:
(一)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交易的成交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的范围内对交易审批的权限。
上述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不含公司进行的主营业务之外的投资,包括证券、
期货、期权、外汇及投资基金等);
3.租入或租出资产;
4.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5.签订许可协议。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 公司进行的主营业务之外的投资,包括证券、期货、期权、
外汇及投资基金等风险性投资投资额小于或等于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1%的,由总经理审批。
(三)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 0.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总经理审
批。
(四) 金额低于人民币 200 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提供财务资助、
债权或债务重组事项、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由总经理审批。
第六条 副总经理主要职权:
(一) 副总经理作为总经理的助手,根据总经理的指示负责分管工作,对
总经理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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