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关联交易管理,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协议/合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包括: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二) 购买或销售商品;
(三)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 提供担保;
(六) 租入或租出资产;
(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 赠与或受赠资产;
(九) 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 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三)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四) 存贷款业务;
(十五)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六)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 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上述第(一)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
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由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
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公司与第四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
人。
第七条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具有第四条、第六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 符合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
(三) 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和发展的原则;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
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
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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