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矿业权投资、信托产品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其中,证券投资包括公司投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主要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但无担保的债券投资仍适用本制度;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3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进行的投资;
(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如控股子公司拟进行风险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送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控股子公司实施;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和管理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风险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风险投资作出决策:
(一)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进行金额在人民币
5,000万元以上的除证券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三)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以各类风险投资的发生额总和作为计算标准,并按
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四)公司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
信用合作社、担保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其他金
融机构的,投资金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参照本制度关于风险投资的一般规定
执行。
第七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八条 公司在进行本制度规定的风险投资时,应同时在公告中承诺在此项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第九条 公司年度证券投资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对年度证券投资情况形成专项说明,并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如有)和独立董事应对证券投资专项说明出具专门意见:
(一)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当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人民币1000
万元以上的;
(二)证券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当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人民币100万以上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数,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证券投资专项说明应该至少包括以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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