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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5 16:35:12 股吧网页版
金正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本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诚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本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要有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
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
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要求;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包括:
(1)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2)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3)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4)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5)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
月的;
(6)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一) 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本公司前
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 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 为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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