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部室、境内外直属各办事处、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及境内外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被审计对象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被审计对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中心,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审计中心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五条 审计中心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少于5人,设审计负责人1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后董事会任免。审计中心对审计委员会负责,由审计委员会领导,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部门(个人)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范围与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
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部门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以及专项审计。
(一) 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效益审
计等;
(二) 内控审计包括资金、物资、采购、生产、营销等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环
节中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 专项审计包括基建、技改预决算审计、科研项目审计、离任审计等。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的主要审计事项:
(一) 对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 对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进行监督……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