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山东三维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三维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维护投资者利益,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三维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本办法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履行本办法相关规定。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之间发生担保事项,视同公司与子公司发生担保事项。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
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司可以不要求其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九条 公司财务中心为对外担保的初审和职能管理部门。财务中心对被担保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后,提出可否提供担保的书面意见,经财务总监和董事长审核相关资料后,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前,应当充分了解被担保方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和信用情况等,应当对担
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担保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三)担保申请人与公司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
(四)担保申请人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担保申请人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六)担保申请人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七)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公司及子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采取前述措施的,公司董事会需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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