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三维化学(002469)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山东三维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完善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持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吸引优秀的管理人才,有效地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山东三维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三维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兼任管理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与考核以公司效益为出发点,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的工作目标,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第四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五)薪酬与年度绩效考核相匹配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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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奖有罚、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薪酬可以作相应的调整,调整的依据是: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五)组织架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调整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薪酬是指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前获得的收入。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税法要求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重要性以及参考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等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方案,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薪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第三章 薪酬构成
第九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全部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构成。本制度所规定的薪酬方案自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根据公司自身实际,参考市场同行业同类薪酬标准,结合职位、责任、能力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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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含子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以其实际从事的主要工作岗位确定薪酬。
公司非独立董事可额外享受工作津贴,具体金额将根据股东会批准的非独立董事工作津贴标准领取。
公司非独立董事基本薪酬的调整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并经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的调整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并经董事会审定。
第十一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绩效考核等综合考核结果确定,按年度考核周期进行考核后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年计算,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建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确定,按月发放。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以及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年度绩效薪酬,若已发放,亦应追回: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收到公司内部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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